近日,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:
建议对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,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,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、再犯风险评估结果,可以同时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: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;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园、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;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;佩戴电子定位装置,接受不超过十年或更长期限的动态监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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